浅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界定与防控[ 作者:周晓宁 点击数:4362 更新时间:2017/11/09] 【摘要】 自2016年5月1日实行全面营改增政策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是进入爆棚期,呈现出虚开案件多发高发、虚开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企业越来越多的特点。但是,人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却与虚开犯罪的猖獗远远不相匹配。本文目的就是想通过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界定分析,寻找出企业如何在“高危”环境下予以自保的对策。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目前正处于案件多发、高发、易发的爆棚期
1、2005年8月2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利发羊绒裘皮有限公司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异常,且收购的货物均不属于当地所产,在异地直接加工销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对这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9名被告人进行宣判,主犯一审被判处死缓,其余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2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处罚。
2、2011年12月,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乔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3、2015年6月,都江堰市四平门业法定代表人杨某,在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杨某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涉及金额1143.74万元,实际抵扣税款190.57万元。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某被认定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概说
(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历史沿革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该决定规定了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
1997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刑法时,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本上沿用了决定的内容,只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进行了一些调整。对于本罪均采取简单罪状的立法方式,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2011年5月1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正式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并确定罪名为“虚开发票罪”。标志着我国对“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打击正式由一般的行政处罚上升到严厉的刑法制裁。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刑法定性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虚开”,“虚开”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要犯罪手段
1、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存根联、记账联填写较小数额,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销货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应减少;购货方以抵扣联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抵扣税额相应增多。销货方和购货方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销货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购货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购货方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目的。
3、“撕联填开”发票,又称“鸳鸯票”。将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存根联拆分使用,各联内容不一致
4、“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5、“环开”。即几家关联单位或个人串通,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一个接一个,成环状虚开增值税发票。
6、“代开”。即开票方应第三方要求,按其指定的受票方名称、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针对目前虚开的“高危”现状,企业如何自保
1、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实际交易中,企业要做到以下几点:(1)交易前,对合作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信等进行必要考察,作出风险评估。(2)付款方式尽量选择银行划款,及时核对交易信息。(3)收取发票是,尽量做到先收票再付款。并且,仔细核对发票是否做到四流合一,如果有疑问,应暂缓付款和申报,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4)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文/法务室 叶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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